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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申请执行周长庚国土行政决定一案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申请执行周长庚

国土行政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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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开行审字第1314号

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邹仕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远江,系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分局征地拆迁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清觉,湖南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周长庚,X,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申请执行周长庚国土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人民陪审员陈文艺、瞿九如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伟担任审判长,代理书记员罗芳担任记录,对执行依据长国土资开腾(2010)00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段远江、被申请执行人周长庚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称:申请人对居住XXXXXXXXXXXXXX周长庚户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于2010年7月5日下达了长国土资开腾(2010)00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2010年7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周长庚。现《限期腾地决定书》规定的征地期限已过,而周长庚拒不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对周长庚户予以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周长庚答辩称:1、对于开发商的资质和许可证有异议;2,本次用地名为土地储备实为商业开发,这是违法的;3,对征地的程序有异议,本人要求听证,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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