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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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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提前通知期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3

跳槽在今天已经是社会的正常行为,但在跳槽者面前还有一道门槛———法律规定的30天的提前通知期。在许多时候,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了公司,拿不到

当月工资不说,甚至会惹上债务,这是许多跳槽人士遭遇到的困惑。

路小姐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担任企划经理职位,于今年的2月22日提出书面辞职,公司无附带条件地接受了路小姐的辞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路小姐应工作到3月22日止,因路小姐有5天的年假,因此工作到3月15日截止,并将退工单开到3月22日。3月20日为公司的发薪日,这天一大早,公司财务给路小姐电话说,公司老板不让财务给路小姐发工资,所以路小姐的工资卡里不会划入本月工资。路小姐认为这没有道理,公司不发工资应该有理由。于是路小姐3月20日下午还是去了公司,公司老板没有给她直接答复,也没有给书面的通知,只说董事会会发文答复。到现在路小姐也没有得到3月份的工资。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路小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有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

赔偿问题。

如果是用人单位用劳动者的工资来代替违约金,路小姐的公司的做法可能还说得过去,

但前提是路小姐不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和不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的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不需要赔偿。而路小姐是提前解除续签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的费用需要赔偿。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单位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保护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至于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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