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93.03.31
【文号】
【施行日期】1999.12.20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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