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6.29
•【字号】淄卫字[2009]195号
•【施行日期】2009.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
通知
(淄卫字[2009]195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市管各有关医院: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已到法定有效期限。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保证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现就全市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证件换发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件换发权限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证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换发;从事助产、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证件按照分级管理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相一致的原则,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换发。
二、换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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