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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新诉许世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建新诉许世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上民一初字第3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建新,男。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许玉泉,男。

被告许世龙,男。

原告许建新诉被告许世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2日诉至法院,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新的委托代理人苗福贵和许玉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世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许建新诉称,2007年6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让其跟着被告干建筑民房的活,口头约定:“大工每人每天50元,小工每人每天30元”,双方达成共识。原告是小工,先后跟着被告在南峡窝等地干了58天的建筑民房活。原告向被告要回了劳动报酬1000元,被告仍下欠原告劳动报酬1030元。原告与几个工友找到被告,被告为原告及其工友写下证明条一份,其中有原告的1030元在内。此后,原告和干活的工友又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以发包方没有给钱为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103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许世龙拖欠原告及工友劳动报酬共计10830元;

2、记工清单及工底各1份,证明原告于2007年6、7、8和9月份跟着被告干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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