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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06-23

劲嘉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06-23

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DEHENG LAW FIRM SHENZHEN OFFICE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Storey11, Section B Anlian Plaza, NO.4018, Jintian Road,Shenzhen

邮编/Postcode:518026 Website: doc.xuehai.net

劲嘉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06-23

劲嘉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06-23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德恒2010(法意)第043号

致: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2日上午9点30分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二路万商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刘震国律师、邓筠律师(以下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发出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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