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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俊领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俊领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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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卫民初字第74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俊领,男。

委托代理人孙健,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顺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洪超,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方俊领诉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城集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俊领及其委托代理人孙?⒈桓嬗コ羌诺奈写砣撕詈槌酵ゲ渭铀咚稀1景赶忠焉罄碇战帷?原告方俊领诉称,2006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却未按期交房,还将我所购买的房屋擅自租赁给别人做超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商品房一间64.8平方米,赔偿经济损失8812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鹰城集团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赔偿损失881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8日,被告鹰城集团与原告方俊领签订一份购房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是:由于甲方(鹰城集团)已收到乙方(方俊领)预付的购房定金150000元,双方同意订立房地产买卖协议;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卫东区建设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64.8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304560元,乙方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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