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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生产伪劣产品案移送的认识误区

浅谈关于移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认识误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表现

为四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而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查处最多的违法行为的莫过于“以不合格品冒

充合格品”,依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涉案金额只要达到

法定移送标准,就需要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操作中,

执法人员对于“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件(以下所称案件,特指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件),存在认识误区—承办人员往往只注

重对涉案金额的认定而忽视涉案产品的危害程度及行为人实施违法行

为时的主观过错,许多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门,却根本不符合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导致大量案件被退回,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为此,笔者欲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目

的,明辨实践移送案件存在的认识误区,并提出应对方法,以达到规

范案件移送的目的。

一、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鉴于语言存在的多义性和模糊性,一切文本学都有这样一个共

识:任何类型的文本如果要为人们所理解,首先要进行解释,这对行

政执法工作意味着:任何法律、具体的法律规定在能够恰当的适用前

都需要解释。法律适用关键在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对于我们行政执

法人员办理行政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十分重要,执法实践中一些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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