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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景文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董景文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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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沈民(2)房终字第1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景文,男。

委托代理人:曹文强,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方武,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景文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房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0月31日立案,由审判员白云良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常振明主审、审判员关云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董景文委托代理人曹文强,被上诉人加州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方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1年6月9日,董景文与加州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加州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67—10号6门商品房出售给董景文,建筑面积196.653m2,价款为554561元。原告购楼后于2001年5月9日得到被告的入伙通知并办理入住手续,原告于2002年1月1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入住后,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楼房土地分户发证的基础材料未送到土地管理部门,到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原告尚不能办理分户土地证。还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曾因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双方曾发生纠纷并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做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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