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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路径化构建

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路径化构建

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路径化构建

摘 要:在我国“执检分离模式”检察机关参与刑罚的执行大体

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 “执检合一模式”,表现为检察机关对

刑罚的执行具有处置权与指挥权,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介入

并具体承担部分刑罚的执行任务,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此种模式。

另一种是“执检分离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检察机关不享有具体

的执行权。检察机关的权力一般不介入到刑罚执行领域,检察机关

与刑罚执行部门是完全分离的,刑罚的执行由监狱等劳动改造机构

承担,如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比较偏向于英美法系的“执检分离模

式”,但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完全排斥其介入执行

活动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是一种“相对的执检分离模式”。

下,减刑、假释的执行权和审批决定权分别归属监狱和法院,减刑、

假释的整个提请和审批环节检察机关都无从监督介入,监督缺位引

发权力恣意,而事后监督的效果也差强人意。构建“从监督真空到

三点一面”,“从单线行政审批到等腰三角对抗”,“从监督手段单一

到方式方法多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同步检察监督格局,并辅之

以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资源和制度上的支持,是保证减刑、假释公

正运行,完善检察监督权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

一、当前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监督环节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定位上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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