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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强奸男人事件能否改写强奸定义

成都“女子强奸男人”事件能否改写强奸定义

2月28日晚,一条“威猛的成都女子,大街上‘强奸’男子”的微博走红网络。网友在成都九眼桥看到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女子强暴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沿着九眼桥横穿马路离开。随后,成都武侯区公安微博回应称,正对此事展开调查。

作为一个在问问堂上从事法律方面专业咨询的人,我看到这个新闻从我的职业惯性来说我第一个念头就是:这个男子可能被强奸了,但是被强奸得不合常理,从法律上来看这个行为到底够不构成强奸犯罪呢?

应该说,这是一起“女人强奸男人”的典型事件,在中国并不多见,虽然时有发生,但却不能在中国法律中找到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在中国,“强奸”这事儿就一定是男人违背女人意志,强行与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了。可是,在西方,大多数国家在强奸罪的定义上,并不单指男性强奸女性,而是将违背他人意志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都定义为强奸,也包括男性被性侵。那么,在我国,假如女人违背男人意志强行与男人发生性关系,应该算是什么行为呢?在中国的法律里面好像没有这样的条款。可是,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女人强行与男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例少之又少,但毕竟还是时有发生的。

2007年11月24日,河北省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镇。16岁男子周晓勇接到女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到县城一家饭馆一起吃饭。周晓勇准时赴约,一起吃饭的还有女友张某的两个女友——孙某和赵某。仨女子均为30多岁的女人,各自的丈夫非官即商,在县城也都有脸有面。吃饭期间,3个女人劝周喝了不少酒,趁周去洗手间时,将性药放入周的杯子,等周回来后,三个女人和他干杯。喝完酒,三个女人又约周到麻将馆打麻将,周称自己没带钱,张某说,没带钱不要紧,你赢了,我们给你钱,你输了,你就给我们“那个”。由于张晓勇酒醉,稀里糊涂答应了,打了几圈输了不少钱,于是,张某等三个女人在张的身上“轮流作业”,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最后导致张休克,三人紧急将张送入医院救治,虽然保住了生命,但却失去了性功能。张晓勇父母得知此事后报警,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原因就是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只限于男性强奸女性,最终,张晓勇家只能与三个女人达成伤害赔偿协议,没人给张晓勇2万元,但张的生殖器却永远也不能勃起了。

另一起女性性侵男性的案例同样令人瞠目,据工人日报报道,2007年7月,在云南昆明发生了一件“稀罕事”。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王某得不到法律保护原因,同样是因为《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

其实,当我们在百度键入“女子强奸男子”的关键词时,关于这方面的报道很多,但我只举其中两条为例,以证明在实际生活中,女人违背男性意志而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那么,为什么我国的《刑法》要规定,只有男人才会强奸女人呢?我想,可能是鉴于男女之间生理结构的考虑,或者是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过女人强行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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