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0 号)等国家有关
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商丘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商丘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经济发展、人口发展、城市道路拥有率和群众需求,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商丘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城区网约车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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