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12.22
•【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9号
•【施行日期】2000.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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